法律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后参加工作的多项权利,为妇女照顾家庭创造有利条件。
- 针对女员工的一些政策
2019年《劳动法》专门设立了第十章专门规范女性雇员。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的政策如下:
- 保障男女职工权利平等,采取措施保障性别平等,预防和打击工作场所性骚扰。
- 鼓励用人单位为男女职工正常就业创造条件,广泛实行弹性作息、非全日制工作、安排到职工家里等工作制度。
- 采取创造就业岗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业资格、保健健康、增强女职工物质和精神福利等措施,帮助女职工有效提升职业能力,实现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和谐结合。
- 对于聘用较多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按照税法规定有减税政策。
- 国家规划并采取措施,在劳动力多的地方举办幼儿园和幼儿园。拓展多种有利于女职工的培训形式,增加后备岗位,适合妇女体质、生理和孕产特点。
这些政策不仅旨在保护劳动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就业、职业、收入、生活、名誉、尊严等多方面保护妇女……
- 女员工产假后工作的福利
2014 年《社会保险法》第 41 条规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参加工作的前 30 天内,健康状况尚未恢复的,有权享受 5 天至 5 天的疗养和健康康复服务10。天。
疗养和恢复的时间包括公共假期、新年假期和每周休息日。上年年底至次年年初有疗养康复期的,按上年计算。
疗养、康复的天数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执委会决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由用人单位决定。
享受产后一天的康复和健康康复制度的水平相当于基本工资的30%(目前为447,000越南盾/天)。
同时,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37条第4款规定,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有权享受60分钟的休息时间。休假期间仍按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全薪。
以上是法律有关女职工产假后上班的权利的规定。如果对妇女产假后上班的权利有任何需要解答的问题,请联系 KNALaw 寻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