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的重要变更

供应合同的重要变更

试用期合同规定的重要变化

 

根据2012年《劳动法典》第29条第2款的旧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试用期工作表现不理想,雇员或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试用协议,无需事先通知,且无需给予补偿。各方已同意。

这个规定很不明确,因为事实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提供具体的标准来判断员工的试用过程是否令人满意。如果任何一方突然终止试用期协议,这会导致试用者和公司的责任确定不明确。

现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27条第2款新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试用协议(试用合同或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 随时进行,恕不另行通知且无需赔偿。

通过这种宽松的规定,立法者几乎完全消除了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的责任。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必须非常认真,才能正式到公司工作,否则用人单位随时会终止试用期。相反,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尝试工作、融入公司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否则员工可以随时离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以上是2019年劳动法相对于2012年劳动法在试用期问题上的变化。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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