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破产时的付款令
- 什么是破产?
2014 年《破产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破产是指企业、合作社无力偿债并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状态。
因此,当一个企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就被视为破产:
- 企业自偿付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
-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
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宣告企业破产决定的,不能认定该企业破产。
- 企业何时宣告破产?
根据2014年破产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告破产:
- 法院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105条简化程序宣告破产的企业:
- 申请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是无力偿债的企业,没有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垫付破产费用时;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申请后,破产企业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将审查并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
-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不召开。被视为组织不成功的案件包括:
- 债权人会议经延期一次,重新召开仍不符合有效条件时(第八十条第三款);
-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决议(第八十三条第四款);
- 债权人会议未批准企业重整计划或者无法组织债权人会议批准企业重整计划(第九十一条第七款)。
- 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决议,其中包括关于宣告企业破产的议案的结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适用恢复营业程序的决议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恢复营业计划的;企业未实施恢复营业计划的,法院应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企业宣告破产时的付款令
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决定的那一刻起,该企业就不复存在,完全不再具有其法律地位。然而,企业必须继续偿还债务。如果法官作出宣告破产的决定,企业的资产应按照2014年破产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 破产费用;
- 拖欠工资和遣散费;社会保险;员工健康保险、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其他福利;
- 为恢复企业经营活动而启动破产程序后产生的债务;合作;
- 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应付债权人名单上的债权人的无担保债务;由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而尚未偿还的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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